上海公司注冊司法解釋解散公司訴訟對比
2018-09-21 11:18:49 來源:臨港注冊公司
一、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,。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二條,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,同時又申請、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,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。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,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,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,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付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。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七條,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,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,開始自行清算。二、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后,。第二條、第七條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條修改為第一百八十三條。
一、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:
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二條,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,同時又申請、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,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。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,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,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,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付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。
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七條,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,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,開始自行清算。
二、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后:
第二條、第七條第一款中的“第一百八十四條”修改為“第一百八十三條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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